经询问12333热线得知,公司此举违反劳动法方面的有关规定,大致为:1、未提前30天通知我(应继续支付30天的工资);2、应订未订合同满一年,应赔偿一个月工资。照此说法,公司除了11月的工资正常发放外
更新时间:2005-11-28 22:58:47
问题描述:
本人上海户口,有劳动手册。自2002年10月1日起在某企业工作至今,签订了2002年10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的两年劳动合同,以后公司未签订合同(非本人一人,全部员工都是)。2005年11月24日接到公司书面通知,称不再和我续约,要求交接完工作后于2005年11月28日起不用再上班,11月工资将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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