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配合主管工作为由是否能构成辞退理由,应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2007-06-22 23:23:32
问题描述:
我是某美资企业人事专员,2006年7月入职10月签定劳动合同至2007年12月.新主管上任排挤以前的老员工,2007年6月以不配合部门主管为由给予我辞退处理.(实际没有不配合工作,既没有过错也没有任何工作失误,).我认为第一,这样的不配合主管工作为由不构成对我进行辞退处理的法定条件,如果要解除合同只能是协商一致,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是提前30天给予我书面通知,现在没有提前通知就应该支付我一个月的赔偿金.而且以协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标准发放补偿金.这样是不是企业至少要支付我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现在企业不同意给予两个月经济补偿只同意支付一个月补偿金.我没有在辞退书上签字,企业是不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现在已经离开公司我想知道企业究竟应该给予我怎样的补偿?对企业的这种行为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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