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要求其办理了离职手续。试用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额外支付1个
更新时间:2021-12-21 20:38:04
问题描述:
一、超慧公司2011年招聘,经筛选,元某入职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林某入职担任办公室行政助理。元某销售业绩一直不能达到公司标准,公司要求其签署《个人业绩改进协议》,内容是给元某2个月考验期,如未能完成销售业绩10万元/月,则元某自行辞职。后元某未完成该业绩,公司收回其电脑、门禁卡,并要求其办理了离职手续。
林某的劳动
合同为2年,公司与其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公司发现林某的工作能力一般,效率低,经常拖部门后腿,于是找林某协商,以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同意。
问:
1、公司要求元某离职是否合法?为什么?
2、按照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元某离职,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
3、林某的试用期是否合法?为什么?
4、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而解除合同?
5、林某
合同解除,公司要承担哪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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