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合同规定按50%进行赔偿?2、我们是否应该退回7月份的工资?
更新时间:2005-09-01 11:10:30
问题描述:
1、2005年7月1日我所在公司以承债方式进行股份转让(原公司是2004年11月由国用企业改制成立)。我等39名员工(都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不满意新公司的工作报酬和劳动时间安排不愿意继续为新公司干。公司没有按合同要求书面通知就变更合同进行协商,新公司说公司是以承债方式进行收购原有合同继续有效(事实上工作报酬大副降低和增加了劳动时间)。如果不干就算是自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2、按收购协议是2005年7月1日生效,但事实上新老板是7月12日才进厂。期间由于我等已经也不想为新公司工作所以没有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只是因为工作交接和收尾工作不定期上过几天班。但在7月10日新老板进厂前公司发放了工资(原企业都是每月10日发放当月工资的),因为没有签定解除手续我们也不知道具体从哪天才算解除合同。现新公司说我们7月份没有上班叫我们退回工资和代交的养来金、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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