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1、我所请求的25%的经济补偿金和2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依据什么?如果仲裁裁决这两项都没有支持我,我该怎么办?2、单位同意补缴社会保险,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我的工资标准
更新时间:2006-06-14 15:35:31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9月1日被一公司录用,担任该公司的品质保证部经理。我在2004年9月至2005年10月期间的加班(双休日加班)工资,公司一直没有支付也没有安排调休;而且公司一直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印象中在刚进公司时签订过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一份,也不知是否在劳动部门备案)。在这份不知是否存在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也没有任何说法。我于2006年3月31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4月3日向江宁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仲裁。我的仲裁请求是:1、支付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2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补办2004.9.1至2006.3.31期间的社会保险。经过6月5日的仲裁,现处调解期间。但仲裁不支持第2条请求,说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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