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厂方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那些规定?2、除入股的3000元外,厂方是否应当把剩余的工龄买断钱退还给员工(在未退休之前)?3、目前,剩余的工龄买断钱还在厂方手中,可厂方拒付该款的利息,这
更新时间:2005-01-10 14:13:38
问题描述:
我厂于2002年9月份开始改制,原国有改为民营,现名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原玉泉酒厂)。当时是愿意买断的员工一次性给予960元/工龄,不愿买断的,也就是说还想在厂继续干的可以用入股的方式3000元入股,剩余的工龄买断钱到退休时一次付清,员工与厂方签定合同一式四份。但时过两年多,厂方至今也没有把员工应得的一份合同发给员工。并且,改制后第二年厂方就停止发放劳保(棉鞋、手套、棉衣、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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