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a.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b.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c.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d.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
e. 劳动合同因特定情形而无效;
f.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外,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 若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a.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b.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c.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d.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
e. 劳动合同因特定情形而无效;
f.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