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方以工作交接3个月而对方未支付余额为由,认为劳动争议发生时间为2003年7月底,故申诉时间已经超过时效,请问对方的理由是否充分?2、接替我工作的人员已经离开原单位,我欲向她取证,是否必须本人出庭
更新时间:2004-04-21 20:56:06
问题描述:
我因工伤与原单位(日资)于2003年4月29日协商解除合同,按照协议,公司先支付60%,余款待工作交接完毕,得到对方人事负责人认可之后支付,因对方的人事管理软件正在更新,对方要求我保证旧系统正常运行3个月,但对方未说明准确的支付日期。7月底,我与对方人事负责人联系,对方说日本人认为工作交接不好,不愿支付,但他正在争取。8月份,我委托丈夫到原单位去取能或不能支付的书面说明,但对方不给,而且也未得到对方口头答复,对方说要再研究。我们经过漫长的等待,仍无结果,经多次到法院咨询方知应先仲裁后诉讼,于是于2004年1 月9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机构以超过诉讼时限为由不予受理。我于15日内向黄岛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对方未确定支付的准确日期,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应定为申请仲裁之日,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现对方又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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