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吗?

更新时间:2019-01-20 08: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理走遍天下是老百姓遭遇不公正问题时的愤慨之词。其实,这句话有时也误导了要面对打官司的人们。记者从市总工会法律部了解到,在许多劳动纠纷案件中,原本是职工有理有

“有理走遍天下”是老百姓遭遇不公正问题时的愤慨之词。其实,这句话有时也误导了要面对打官司的人们。记者从市总工会法律部了解到,在许多劳动纠纷案件中,原本是职工有理有据本可以赢的官司,可往往就因为很多人都认为“自己有理,官司啥时候都能赢”的心理,而最终由于各种原因错过仲裁时效被驳回,遗憾难言。
本案中的林某是位高级白领,在一家私企担任策划工作,离职后,因为用人单位不按照承诺给其补偿金,将单位申诉至仲裁委员会。由此,在这个原本简单的“讨薪”案件中,却一波三折地引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话题——如何来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也是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判断能否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前提。
因此,记者希望通过林某的事例,使广大读者也能从中获得相关的法律引导,碰到类似问题,别再误入法律盲点,而应及时依法维护权益。


◆侵权事实
公司不按承诺给钱
职工无奈讨要说法 2007年1月,林某应聘到某文化公司担任策划人工作,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工作责任和工资情况,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方都如约履行着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08年3月,该文化公司因工作需要,不打算继续聘用林某,于是和林某经过友好协商后,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在该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08年3月28日;公司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林某各种补偿金共计30000元。可是,在之后的3个月中,该公司仅仅支付给林某10000元,剩余钱林某多次追要也终没要回。
2008年8月20日,林某为此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文化公司支付其剩余的补偿金20000元。一周后,仲裁委员会以林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为林某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对此,林某感到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一直都没有间断地在和该公司协商讨要这笔钱,是该公司不守承诺拖着不给,现在没办法才申诉到仲裁,怎么就过了时效了?
在林某不知所措之际,他在向市总法律服务中心的咨询中了解到:从2008年5月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于是,他再次将单位起诉到法院,力求为自己讨个说法。
◆案例解剖
仲裁时效没有超出
法院判决公司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其实该案件本身很简单,双方争议的问题比较清晰。焦点就是林某向公司索要剩余的劳动所得以及失业补偿金共计20000元。那么,这起案件是否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这是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能够适用,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选择适用该法。如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能适用,由于《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因此才会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法》。
从林某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可以看出,他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为 2008年3月28日,公司应在3个月内付清各种补偿30000元。因此,从常理上可以理解为,公司从3月29日起的3个月内,任何时间给付完林某的补偿金都是合理的。即:只要该公司在2008年6月28日前,给付完林某各种补偿金都是正确的。由此,可以认定林某和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发生日应该是2008年6月29日。可以认为,林某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和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一年的规定,判决该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林某剩余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20000元。
◆专家点评
侵权日期十分重要
仔细确定方可维权 对于这起劳动纠纷案,有关法律专家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仅仅是林某2008年8月20日索要剩余的劳动所得以及失业补偿金共计20000元,是否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案情相对比较简单。因此,就需要探讨对于林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到底适用《劳动法》还是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为如果适用《劳动法》,仲裁时效为60天,本案可能超过仲裁时效;如果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时效为一年,本案不可能超过诉讼时效。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具有溯及力,那么,林某和该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2008年5月1日)前,则不能适用该法规定,即不能适用该法关于仲裁申请时效一年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劳动法》中仲裁时效60天的规定。因此就要确定本案中林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究竟发生在哪一天,这一点很重要。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具有溯及力,但本案中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实际是在该法生效之后的,因此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林某申请仲裁时效应当自2008年6月29日起一年之内都是合法的。
午报记者 博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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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再次申请仲裁。详细咨询,欢迎致电律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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