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事告知若续签合同,是否需要赔偿培训费?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20-03-23 15:46:12
问题描述:
原劳动
合同第三十八条:基于甲方对乙方试用期内的全职带薪培训,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于试用期培训正式录用后未满12个月前,未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单方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培训费用3000元。
我的劳动合同即将一年期满,人事告知若续签合同,原本的培训费3000元将改为5000元。但我已入职满一年,即将续签的是第二年的合同,若我在第二年合同到期前离职是否需要赔偿培训费?若公司续签的合同改为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出离职要赔偿培训费,这与之前的合同条例相违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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