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最多能支持几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理由是什么?4.李某能否获得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更新时间:2019-05-11 15:33:03
问题描述:
李某2011年7月1日入职A数码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双方于同日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与A数码公司均同意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A数码公司支付: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庭审中,A数码公司主张李某系人力资源经理,负责签订及保管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就其主张,A数码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及工作职责证明原件(载明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保管工作)、文件接收清单原件(显示李某曾收到劳动合同)、电子邮件(显示该公司曾将劳动合同的电子版发送给李某,并要求其确认合同内容)。
【问题】
1.本案中,李某能否获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如果可以(如能认定双方确未签订劳动合同),则最多能支持几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3.如果不能获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理由是什么?
4.李某能否获得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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