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房产抵押权(第二顺序)(新的借款展期)还是展期合同。直接影响了第三人(本人)
更新时间:2019-03-27 18:44:33
问题描述:
本人借钱给他人,设定房产抵押权(第二顺序)。
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在我本人设定抵押权时,借期已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将借款本金设定为借款,重新设定利息。(借款展期)。未行使抵押权
后来,他们又诉讼,后法院协商解决。又将本息设定为新的借款,及新的利息。分期还款。(新的借款展期),未行使抵押权。
请问,他们展期后没有重新登记抵押权,抵押权还有效吗?如果有效,因一直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展期前的老合同,还是展期合同。
因为他们一直不行使抵押权,利息加上去,直接影响了第三人(本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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