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6年12月23号去面试,25号正式上班(23.24号在店里帮忙打扫卫生),然后2017年1月8日跟店长发生不愉快
更新时间:2017-01-12 20:32:32
问题描述:
我是2016年12月23号去面试,25号正式上班(23.24号在店里帮忙打扫卫生),然后2017年1月8日跟店长发生不愉快,就离职了,之前有提前说过不想干,但没想到那么快就发生了不愉快,我们是卖衣服的,有提成,没有签合同,老板说提成不会给我们,这样合理吗?现在跟老板也闹翻了,想走劳动局程序,可以吗?而且我和我朋友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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