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外包公司按劳动合同法40条第3款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赔偿金吗
更新时间:2017-01-19 06:53:34
问题描述:
事实:
一,2016年9月14日公司厂长告知维修部撤销,由公司委托律师通知:
可选择(1)由维修主管降职到油性车间做生产工人,降薪由原9667元的降至3050元,
(2)给予N+1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未同意。---有当时谈话录音
二,2016年9月20日~2016年10月11日公司书面通知申请人修年休假
三,2016年10月13日收到公司协商调岗书面通知2份--内容因公司产业结构、技术革新、维修业务外包等原有,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已经在2016年9月19日撤销维修部后,作为维修部员工,您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美因茨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2016年9月19日已经与您就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事宜进行沟通。公司为您提供的岗位如下:生产部/油性车间/生产工人,请您收到此函后立即确认是否接受调岗安排,如公司在2016年10月13日未收到您的书面答复,则视您拒绝调岗。申请人给予书面回复并由顺丰快递送于人事部,同时手机短信给予回复并于第二天在公司当面告知另给予人事部复印件一份,书面回复内容“降职降薪不同意(从主管到工人、工资由1万到3050元),如调岗薪资不变可当面协商--见协商岗位通知书,过后公司未有人于我任何形式的协商
四,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维修部业务外包部门取消为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五,2016年10月18日申请人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要求到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工作手续。
六,2016年10月28日公司把23.5个月(N+1)补偿金268693元人民币打到申请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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