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10月入职公司,当时与深圳总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6-08-13 19:05:46
问题描述:
我于2012年10月入职公司,当时与深圳总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5年将合同改为惠州子公司,但工资和社保都是深圳总公司发的,现在公司以7月份业务不达标为由给予我降职降薪(华南区总监降为华南区主管),8月1日开始执行,并于8月8日发通知将我从华南区调往华西区,这些通知都是事先没跟我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做出的调整,我已邮件回复不接受!之后于8月11日以不配合公司调动工作和业绩较差为由强制放假10天,工资以惠州最低工资结算(1350元/月)当时我对人事部主管当面表示不接受,对于此种情况申请劳动仲裁胜算多大?能主张什么经济赔偿?(备注:2016年的带薪年假7天还没休假,公司为我们购买的是深圳最低社保和公积金,与我工资收入水平相差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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