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2004年6月该公司请我到公司上班,2006年元月
更新时间:2015-09-22 08:07:16
问题描述:
劳动纠纷
2004年6月该公司请我到公司上班,2006年元月该公司派我到外地分公司上班,2014年元月外地分公司被转让,我回武汉要求公司安排工作,公司领导没有安排工作每月给1000元生活费让我待岗。2015年2月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没有按最后工作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而是按每月基本工资还不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工作年限计算期间2004年6月至2015年元月。社会保险费2004年至2007年公司没有为我购买社会保险费,2008年至2012年2月公司报销了我养老保险,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公司购买了我的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我发现公司停止购买了我的社会保险费,我多次与公司协商,公司就是不同意购买了我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与我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仲裁只支持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这两个时间段的社会保险费。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失业救济费,公司与我没有签定劳动合,仲裁都不支持上,上诉到区法院被驳回,法院的理由是补偿金我一经签字就不能反悔社会保险费失业救济费,公司与我没有签定劳动合法院的判决书只字末提
请问:如果我上诉能要回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失业救济费,公司与我没有签定劳动合的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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