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劳动者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以书
更新时间:2015-09-02 23:32:32
问题描述:
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劳动者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应按公司工作要求做好交接工作,并经公司对移交工作确认后,方可解除合同,同时按照规定承担违法责任。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在申请提交30天后,公司未安排人交接工作,如果自行离职,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合同条款追究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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