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内容是“双方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向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为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请问这条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可不可以认为这条内容是对弱势的员工
更新时间:2006-12-25 22:18:30
问题描述:
2006年1月10日,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3年.但我公司的劳动合同为格式合同,内容为公司制订,全体员工只能被动的接受,公司负责劳资的人说如果不签订合同公司就无法用我.为了得到这份工作我才签的.我曾与公司法人代表就合同期限问题进行协商,结果是不同意修改合同内容,但是他口头承诺在我提出离开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他可以不追究.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