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单位签的劳动合同是到2014年1月31日到期,
更新时间:2015-08-18 16:38:19
问题描述:
您好律师,我和单位签的劳动合同是到2014年1月31日到期,2014年4月份公司领导跟我谈话要我先回家休息一段时间,等通知回来上班。公司既没有说不录用我,也没辞退我,期间还给我发了3月的工资。到2015年5月10号公司突然登报以合同到期,我连续旷工1年多,多次联系未果 为由登报跟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我2014年4月不上班到2015年5月劳动保险公司一直给交着,登报解除后2015年6月停缴。公司领导让我回家休息是口头说的我没有证据,我上班用的东西还有未拿的、我用的保险柜钥匙我还未交,这个能算证据吗,公司只给我过一次电话让我续签合同,登报解除并未通知本人。我还能要求劳动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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