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问题
更新时间:2015-05-26 20:55:05
问题描述:
你好,本案关于社会保险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同意给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经过劳动仲裁裁定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未支持劳动者二倍工资的申请,之后劳动者将劳动仲裁全部申请事项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未支持补缴社会保险请求,判决说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驳回了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之后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提出补缴社会保险申请,劳动监察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因劳动者已经提起法院诉讼,劳动监察不再受理,依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19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二) 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然后,劳动者又到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提出申请,同样是以劳动者已经提起法院诉讼,不予受理。最后,劳动者又提起上诉二审,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请问劳动仲裁支持了补缴社会保险,但法院作出驳回起诉,法院并没有对本案社会保险纠纷作出实体审查,那么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否应该有效?劳动者是否可以拿着劳动裁决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劳动仲裁书无效,劳动监察,劳动行政部门又不受理补缴社会保险纠纷,劳动者是否有必要对劳动监察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有打赢官司的可能?行政诉讼的时效从什么时间算起?
3、劳动者在已经穷尽救济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应该受理社会保险纠纷,劳动者是否有必要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根据本案的情况,高院能够支持劳动者的请求吗?
4、请问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劳动者还可以用什么办法去解决,让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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