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9月20日进单位,合同上试用期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社保
更新时间:2015-03-27 23:40:27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2014年9月20日进单位,合同上试用期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社保由2015年1月开始交,2015年3月16日岗位被撤销,单位以合同上注明岗位被撤销合同终止让我离职(这条规定合法吗?),我去劳动仲裁咨询,单位又推翻了让我离职的说法,与我协商补偿,没谈拢,我继续上班,想过段时间以单位不交试用期社保为由离职,再申请仲裁,请问如果在我离职前单位给我补缴了社保,我还能以这点离职吗?如申请仲裁可以要求1个月工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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