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年2月17日到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
更新时间:2015-03-18 20:28:23
问题描述:
014年2月17日到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31日公司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我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在公司拟定的离职证明里有一条“我项目部已为本人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结清所有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不存在未结清的事项与款项,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及其他方面的纠纷等。”,与公司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于2015年1月5日领取到公司的款项后我便提起了双倍工资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但仲裁委就以离职证明里的那一条驳回了我的请求。我想提出司法诉,想请教一下这样的情形是起诉有多大的可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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