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更新时间:2014-06-08 15:20:09
问题描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十一条 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被口头通知无理降薪,是否必须在1个月内起诉?否则法院不予支持?请给予专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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