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更新时间:2010-04-10 09:57:06
问题描述: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请问那06年10月1日前的欠条适用本规定吗?该怎么解决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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