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是否符合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现在
更新时间:2005-12-19 12:24:14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于1992年经社会招聘进入一家合资公司,在2004年10月合同期满时已连续工作12年。当时我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部门经理以给我一些工作压力让我努力工作为理由,提出给我续签2年合同,并承诺如果我努力工作将在1年后给我的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2005年11月工作1年多后我再次与部门经理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她以部门有规定、公司有困难等理由再次拒绝。其实我公司是一家比较正规的与德国合资的企业,对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无特殊要求,问题在于部门经理对我有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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