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3月1日到一家公司上班,
更新时间:2013-10-22 11:38:31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3年3月1日到一家公司上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保,一直到2013年9月下旬,本人忍无可忍但还是善意提醒厂方这样已经违法。厂方当时怕本人投诉,很快于2013年9月30日补签了劳动合同。虽然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但补签签字日期是2013年9月30日。 厂方于2013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可以主张厂方据此(补签)赔偿本人6个月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吗?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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