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是2011年10月24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今年的7月份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我,我所负责的工作包括招聘工作,在6月底的时候,招聘主要负责人就在一次谈话中说7月招不到人的话我与另外一名负责招聘的同事都要走,但是并不是正式谈话,那个负责人当时说的模模糊糊的,只是说有这个可能。
7月中旬的时候,负责人给我与另外那个同事发了一个协同OA,说招不到人就走人这样的话,当时我也回复了,如果是这样请给予纸质通知书,之后就没有了下文,所以我们就一直认为这又是一次威胁(这样的话之前不止说过一次了)。在7月底,领导找我谈,说对我工作不理想,要解聘,当时我要求公司拿出不能胜任的理由与证据,而且,如果拿招聘说事情的话,为什么3个人负责,我从未签订过任何招聘计划的承担责任之类的东西,最后只是解聘我,对方并未给出解释,而且我们的工作是有月责任书的,5、6、7月我的责任书均在90分以上,但对方均未理睬,只是说这是最终决定。对此我无法接受。在之后又进行了2次谈话,最后一次谈话时,告诉我必须解决了,要给我转岗,转到其他部门,我没有同意,对方就说那就离职,2个月基本工资(我的年平均工资为3755,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岗位工资1000),对这个决定于补偿我都无法接受,但对方态度强硬,如果不接受下周一也不要来了,愿意去仲裁就去吧(谈话是周五)。现在我已经申请了仲裁,并且索要解聘赔偿金(4个月的年平均工资),通过目前还在职的同事得知,公司找了相关律师,最后一次谈话是录了音的,但谈话记录我并未签字,那个律师说可以拿调岗我不同意说事情。我想知道,这个是合理的吗?我该怎么样做呢?
我这里有一份解聘通知书,内容是8月15日与我解除合同,解聘理由都是招聘相关的事情,通知书是8月份给我的,在下面盖章的地方显示的日期也是8月15日。
目前我手里的证据有:解聘通知书、劳动合同、银行对账单。还需要哪些证据呢?
我想问下,如果后面公司一口咬定我不能胜任工作,他们要给我调岗,我不愿意,所以就解聘的话,这个理由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