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合同未到期,提前一个月申请辞职单位要求我支付违约金作为公司损失,这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3-05-12 22:32:50
问题描述:
我是10年9月与现单位签了3年合同,应到13年8月底合同到期,在13年4月底时候我提出辞职,现单位要求我支付违约金5000原因是我合同没到期,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支付违约金5000。那么我想知道这个违约金单位收合理吗?按道理说合同应该是一式三份的但是我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单位并没有给我合同,只有单位保留了一份。 在13年3月底的时候老板给我们又制定新的工作要求(我们单位是旅游公司一共就6个人)从3月份开始我们每个月必须要做到自己工资 保险的业务提成,也就是单位不给你发工资交保险所有的这些要靠自己做业务给做出来。如果业务做不到这个月就一分钱都拿不到,等于这个月就白干。那么老板的这种行为应该是擅自更改合同吧,但是却并没有给我们重新签订劳动协议,只是按照他怎么说就怎么办。小单位总是按照老板的意思来,我们作为员工都是敢怒不敢言,就算提出不满又怎样,老板一开口就说要按照公司规定走要依章办事,公司有制度的不是放在那里看的。。。作为我们员工一直就被这些给压迫着,有些时候自己明明有理但是总是担心太多顾虑太多就都把这些吞进肚子,吃哑巴亏。。所以现在的我很矛盾,我到底需不需要支付这笔违约金,是谁违约在前。请求律师帮忙为我指点迷津,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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