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二百三十四条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12-08-14 11:36:41
问题描述: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根据这个法条:请问我家情况如何解决,爷爷08年去世,我们一家三口与爷爷共同居住在爷爷为承租人的一处公产房,现在爷爷去世后其他子女未能达成一致由谁来承租,其他子女都有房且其房屋来源也是爷爷生前的公产房,均在爷爷在世的时候变更的承租人,我们一家无其他住处,请问我们可以继续居住吗?出租方会因为协商不一致新的承租人将房屋收回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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