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更新时间:2013-06-15 07:15:05
问题描述: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因施工企业原因,工程未能如期竣工,建设单位听取监理单位意见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下同意不追究施工企业之前的违约责任,之后发生地震,致使工期再次拖延,则因此产生的工期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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