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2-07-17 13:16:59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6年6月23日入职于某北京公司,自入职以来与公司陆续签订了北京市劳动合同。并且在08年1月北京市实施新的劳动法后,已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目前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目前已过期)。
7月10日收到公司邮件告知要与我续签3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并在本周内到公司人事部门续签。
由于再次签订已是第三次,所以,本人向公司邮件提出,要签订北京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由于本人现孕晚期(39周)在病假修养中,无法按公司要求的时间内抵达公司人事部续订合同,我提出请公司将劳动合同快递给我的建议。
至今,公司未给我任何的回复。
我想询问:
1. 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法。
2. 由于本人孕晚期要求公司快递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合理,公司会不会以此为由不在与我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务关系。
3.若公司一直对此事没有任何回复,或到产假结束后与我续订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得到上个劳动合同到期至产检期间几个月的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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