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限
更新时间:2012-03-05 15:10:54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公司于2008年10月6日至2010年9月30日与一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忘记续签了,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1日(16个月,超过一年)一直在工作,2012年2月2日他辞职,并仲裁要求双倍工资。劳动法第14条第三点写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起限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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