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关于房东提供附属物维修问题
更新时间:2011-06-05 00:52:33
问题描述:
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有一条写到,房屋及其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其中甲方为房东。
另外有一条是:租期满,房屋收回时,乙方因保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由于租房时其中一台空调没有遥控器,一直无法测试是否能使用,过了一个月房东的弟弟买来后测试发现空调运行后并不制冷,维修人员上门检查的结果是空调压缩机坏了,但是由于维修成本高,当时房东的弟弟说要回去和房东商量下,之后再答复我。过了几天我主动联系房东的弟弟(房东一直将租房的事宜给她的弟弟来负责,合同是和房东本人签的),他给我的答复时空调不制冷就当风扇用着先,并已“我没有对电器维修的义务”拒绝维修,并且说如果我们不验收清楚为什么签合同,签了合同就代表我们默认空调原来就是正常的,口头上保证虽然他不维修空调,到租期满他也不用我们帮他修好。
明明就是当时房东没有遥控器导致的无法试机,现在却说我们签了合同就默认正常使用,我现在担心到租期满房东要求我修好。
我想知道现在这个情况,我可以要求房东给我修好空调或者是减少房租来补偿我的损失吗?如果房东坚持不愿让步并退租的话,我可以得到按合同所说的“甲方违约提前收回房屋,要支付房租1100元50%的违约金”吗?如果打官司我可以要求房东支付我的误工费、搬家的费用之类的额外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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