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学校关于育龄女教师生育及哺乳期内有关政策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更新时间:2011-06-01 09:32:09
问题描述:
:: 关于育龄女教师生育及哺乳期内有关政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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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部、处室:
随着我校规模不断扩大,近几年女教师数量大大增加,同一段时间需要生育或处在哺乳期内的女教师随之增多,因而时常导致师资紧缺,影响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保彰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学校决定对已婚育龄女教职工生育及哺乳期做出如下规定:
一、登记结婚规定
1、见习期内的教师不准登记结婚,待定级完成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登记前先提出申请,经校领导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到学校办公室填表备案,保证及时上报计生工作信息。凡迟报、瞒报的教师,学校将做出扣罚处理。
二、生育合同规定
1、已婚育龄女教师进校的前三年不准生育小孩,满三年后按照工龄和年龄计算得分(每年1分,两相得分相加),名次相同者再按年龄大小排名,名次靠前者优先安排生育。
2、同一学科每年只能安排2名生育女教师,最多不超过3名,确定生育时间后与学校签定生育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规定。
3、提前怀孕的女教师要自行处理;不按规定执行提前生育的女教师,学校将做出严肃处理。
三、哺乳期规定
1、晚育女教师产假为5个月,产假期间若遇师资紧缺须提前上班,要以事业为重,积极配合、支持学校工作。同时学校将按加班统计,并给予适当补助。
2、女教师哺乳期定为一年,哺乳期内的女教师适当给予照顾,每天上午、下午各安排一次哺乳时间,具体时间由该教师根据课程安排自行确定,选好哺乳时间,又要保证上课、备课时间与质量。具体情况由各级部严格掌握,并报办公室做备案处理。
3、晚上坐班时间不少于四次,规定时间为晚上7:30—9:40。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望各级部、处室及有关教职工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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