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
更新时间:2011-05-13 23:43:30
问题描述:
最近我们公司有一名员工,刚刚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突然提出离职,我们进行了挽留,但是该员工提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不管企业批不批准,他都要走。我对劳动合同的约束力产生怀疑,劳动合同像是只针对企业,对员工约束力很弱,比如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条里,企业不批准,员工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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