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有关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更新时间:2011-03-24 11:51:36
问题描述:
我进入的公司之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到09年6月底合同到期,之后公司一直没有提出续约的问题,就这样工作到现在。但是最近由于公司做出的一系列不尽人意的事情,本人感到心灰意冷,有辞职的打算。
请问:1.如果我提出辞职,需不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申请。
2.未签合同之后的几个月能否获得双倍工资,到时候我需要出示那些证据?(之前到期的合同公司也一直没有发给我们)
3.如果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不予办理或强行压制,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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