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只按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11-01-18 12:57:53
问题描述:
本人1998年6月进入横县某电信公司工作,今年2010年12月31日公司说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只按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认为这是不合法的。
我现根据给回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才知真正情况:
参加工作时间:1998.6 横县某电信局
2002年到2003年,才开始交养老保险,由南宁电信实业有限公司横县某公司交。 2004年到2005年由广西中人润建通信发展有限某公司交。 2006年到2010年由广西润建通信发展有限某公司交
不看真不知自己被买了几次都不知道,但有一点:我一直都在横县某电信局从事同一工种的工作,已经有12年。
但现接到广西润建通信发展有限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从2010年12月31日起解除劳动系,给予我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400元),并开具失业人员介绍信,到横县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所办理。
我认为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补偿我,请求法制在线帮助,请求法律援助。
感激不尽!qq402799381
康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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