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注销,欠工人工资
更新时间:2010-08-31 11:42:05
问题描述:
公司是9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劳动报酬一项约定每月工资1600元,在最后其他约定条款一项又备注了如下内容:
1、在甲方尚未形成生产能力、尚未产生销售利润之前,经双方协商,每月先按照不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局方工资。自企业发生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性销售收入之月起,再将逐月补发拖欠局方的工资。2、随着企业收益的增长,甲方将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标准,并根据乙方的业绩给予相应奖励。
签合同后,每月发给我1200元。公司这几年一直没有经营收入,现在要注销,请问:1、每月欠我400元,公司以没有收入为由不给我违法吗?2、合同未到期,单位注销,对员工有补偿吗?3、公司领导假如以帐上没有钱为由拖着,等公司注销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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