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诉讼是否有价值
更新时间:2010-07-23 18:02:46
问题描述:
我于2009年12月23日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二手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因房已经出租,考虑到租房者已交暖气费,口头协商交房日期为2010年3月底。我首付了20.5万,然后办理了过户手续,贷款34万于2010年2月4日打到中介公司账户。可自从过户后,卖主就不承认3月底交房,非要到5月份。我因为将现住的房子卖了,也急着住,所以一直没有同意,双方一直僵持。在贷款下来时,中介公司通知买卖双方去,希望签订补充协议,并给卖主一部分款,可卖主钱也不要就走,反正钱是他的。一直到5月10日才交房,户口6月份卖主找关系将我的户口落下,他们一家三口户口还没迁走,所以中介压了四万还没给他,至今双方没有协商不成。而合同规定:过户当日户口迁出,卖主收到全房款当日办理交接手续。我想问一下,“甲方收到全房款”,现在压在中介的钱算不算他们收到?对于我们是全部付清了)合同有违约条款,如违约,应在毁约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对方总房款数额30%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付款或甲方不能按期交付该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付给相当于该房产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请问: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付违约金,是否可行?违约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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