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十七年,单位以自动离职不同意经济补偿,同时,2008年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与工作了十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相悖。不是本人真实意思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0-06-27 06:59:10
问题描述:
老公于1993年到公司上班,工资一直是一千多元,直至2008年根据劳动法出台,单位才与工人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固定工资867元,2009年5月因请假二十一天,单位未同意,在领导说明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写了辞职报告,后因领导反悔,又收回了辞职报告,经过促裁厅笔录后认定为自动辞职,我们不服上诉到一审法院、中级法院都是同样的不予以支持,请问,按合同法规定,上了十年以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被迫辞职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另外,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工资凭证,法院也没有调查真实的工资情况,住房公积金一直未买,社保以合同工资867元的60%买的,这种情况我们能够有权利维护正当利益吗?谢谢律师指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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