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在算裁员补偿时,是否要将我之前的工龄算在内?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
更新时间:2010-05-05 09:59:02
问题描述:
我是2000年8月进的公司,2007年7月份辞工,2009年5月份公司因生产需要又复请我回来上班,现在公司与总部合并,我在裁员名单内.请问公司在算裁员补偿时,是否要将我之前的工龄算在内?
如果不能算在内的话,那以下这段法规怎么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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