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劳动法,我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0-05-02 06:50:05
问题描述:
1、3月2日参加培训,3月12日签订合同,合同没有直接交给员工,说要盖章后邮寄(我们是家在外地并且在外地工作的员工),3月16日到工作地点报到(3月12日晚至3月14日下午一直在火车上),工资应从哪天起算?2、该公司强迫外地工作的员工周六无偿加班(不给加班费也不给调休),在工作5天后(3月16日至3月20日,周二至周六)我被迫辞职(合同为固定工时制,周40小时,日8小时),工资应支付多少(4月15日只打给我440.92)?3、至目前为止该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该公司员工离职要填离职申请单,原因被填成“家有急事”,这种情况下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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