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说我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离职原因是以除名。
更新时间:2010-03-26 22:06:23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四川(成都)可采家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分装的一名员工。我在2月24日查手菌为不合格,又在3月10查手菌又不合格。他给予我处罚申报单,上面的结论是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连续二次手菌不合格予除名(无公司的盖章)就职半年2009-9.1 2010-3.26 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他想以除名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他算不算违约。如果说赔偿,他是赔偿我3年的经济损失,还是只给予我半年的经济损失。
公司以除名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签订3年)。说我违反规章制度,但是我没有,只是手菌不合格而已。就以除名想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他要解除劳动合同简直就是牛头不对马嘴。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