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在试用期后将我辞退
更新时间:2010-01-30 15:30:09
问题描述:
我于2009年8月2日受猎头公司的引导,进入合肥某大型公司任职,但在2009年10月底试用期过后,个人全身心投入工作时,公司高层领导决策变化,将各部门重新编制,在试用期结束后将我进行辞退。对我生活和精神造成很大影响,想咨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009年8月2日入职-2009年10月26日辞退
(2)进入公司试用期开始第一天让我在一份劳动合同上签字,但上面未填写任何内容。
(3)公司未给予我办理任何社保。(在前任职公司买过社保,有过社保记录)
(4)公司无双休日制度,一周只有一天休假。
(5)公司发放工资方式,为公司账号到个人银行卡转账支付方式。
(6)国庆加班未发放加班费。
本人也保存8月至10月底的考勤卡复印件,以及员工辞职/辞退审批表复印件。
请问下,无故将我辞退的情况下,公司应赔偿哪些方面,依照劳动法的什么条列进行索赔和计算金额。)
万分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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