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08-11-19 08:22:23
问题描述:
乙员工98年11月调入甲企业(在分支机构工作)。02年3月转为合同工。 07年7月1日,甲企业以“年龄大”为由,不与乙续订合同,并为乙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未向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乙只能在07年7月1 日与该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但没有为乙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08年1月1 日,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甲企业感觉原来的解约规定有违新劳动法精神,即经职代会通过,自08年1月1日起为这些失业老年员工按月支付600元经济补助,直至退休年龄或死亡。也自然包括乙员工。
08年6月30日乙员工合同期满,该分支机构未与乙续约,也没有为乙缴纳社会保险。至08年11月15日,乙员工以“该分支机构不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为由,中止劳动关系。
请问:
1、乙员工是否可以将在甲企业劳动合同年限和固定工年限合并计算为该分支机构的工作年限?
2、如果不能合并计算为该分支机构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要回甲企业解约时未拿到的经济补偿?
3、甲企业是否可以“月支付600元”为由,拒付补偿金?
4、中至劳动关系后,乙员工依法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公积金、双工资吗?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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