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加班,即法律规定的,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下或者因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即可延长工作时间。
协商加班则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制劳动者加班并侵害其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即计件工资的计算是建立在标准工时制度的基础上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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