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0日驾驶员小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如小李中途辞职需要向单位支付10万的违约金。工作3个月后小李母亲生病,需要小李回家长期照顾,于是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同意小李离职,但要求支付10万的违约金。问小李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保密事项,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因此,小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无效,小李只需要提前三十日已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即可。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