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3]第117号令)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