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监察规定

更新时间:2019-03-03 03: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经营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为予以处罚。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代表劳动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劳动监察执法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以上用人单位以及部队所属单位和外地驻宁单位的劳动监察,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市劳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招收、聘用职工的行为;

  (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五)企业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七)国有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给付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二)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规定的情况;

  (十四)起重机构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规定的实施情况;

  (十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化学清洗、报废等有关质量安全情况;

  (十六)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做出书面答复;[page]

  (三)有权查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用人单位有关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执行公务时,劳动监察员不得少于2人。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下列程序:

  (一)登记立案。对公民举报、控告和其他机关移送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劳动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 问当事人、证人,勘验现场,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

  (三)审查处理。调查取证后,应当对案件全面审查后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做出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的公章:

  1、处理对象的名称、地址等概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4、处理决定;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受理机关;

  7、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五)送达执行。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的7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受送达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应当填写当场处理决定书,并递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当场处理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罚款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劳动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3283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收集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大队监察股职责
你好,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
你好,需要视具体案情而定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劳动监察大队误判,怎么起诉劳动监察大队
法律分析: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后者到法院进行起诉。
南京市劳动法探亲假怎么规定的
企业的探亲假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单位的制度和福利来执行。
南京市劳务派遣不给工资找劳动监察大队有用吗
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南京市劳动法规定:综合工作制是怎么规定的
你好,不能调休的,按照1.5倍工资支付加班费。
我是一名工伤者。我该怎么办?
先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应当对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即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维权提示:农民
假如你为赌博付了罚款,你能不被拘留吗?
如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山西晋中工伤十级,一次性能算多少钱?
法律分析:这个是需要根据工资及在职时间来算的。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武汉青山区盗窃刑事案件律师费多少钱
法律分析:一、盗窃罪案件的律师费用在各个地区、不同刑辩律师收费标准不一。一般收费标准是:(一)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2、申请取保候审
忻州拆迁怎样算赔偿
拆迁补偿费包括下列费用: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4、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的标准根据每个省市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