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不是无终止时间,而是指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即期限长短无法提前预料和确定。没有固定的合同终止期限,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的最大区别。
用人单位何时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律师提醒: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为一个员工,我希望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却以我不满足相关条件为由不与我签订,用人单位常会使用什么方法逃避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
一些单位有时为了规避与员工签订这样的合同,就会采取变相的方法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无法得到满足,劳动者在续签合同时要有所防范。有的企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劳动者与甲公司合同期满后,又由乙公司和他签劳动合同,或者一些集团公司旗下有几个子公司,由不同的子公司先后与劳动者订立合同,都会造成合同无法“连续”订立;再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用“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代替“续订”等等。另外还要特别提醒居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何种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一样,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变更。变更合同条款时,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合同吗?
据了解,在《劳动合同法》中,符合“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企业改制时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10年;用工满一年企业不予签书面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均将成为企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而且只要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也没有许多企业想象的那么可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在解除条件上,除了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外,并无其它区别,同样可以依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解除;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上,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区别。提醒:《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自该法实施后起算;而“连续工作满10年”则不受此限,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
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何种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选择不同的请求进行救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并承担恢复期间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选择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连续工作满十年中关于“连续”的理解?
【案例】老王于1998年3月份入职某公司担任电工职务,2003年6月份,老王父亲重病住院,为了能够照顾父亲,老王于2003年7月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予以批准,老王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连夜回到了老家。老王父亲住院2个月后不幸病逝,办完后事后,老王打电话给公司,提出重新回公司上班,因老王工作能力强,公司决定再聘用老王担任电工,2003年11月份,老王重新办理了入职登记手续。2008年9月份,老王向公司提出自己已经工作超过10年,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
律师:(供参考)老王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必须与老王签订,关键是看老王是否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根据相关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地、不间断地工作满10年以上。老王在2003年7月1日辞职,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虽在2003年11月再次入职,但其工作时间已经中断了4个多月,不符合连续的要求了,因此,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际,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采取要求劳动者“主动辞职”或离职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入职的手段以达到工作年限“不连续”的目的,这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行为无效。